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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法| 中華民國內政部營建署全球資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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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法| 中華民國內政部營建署全球資訊網
第二十五條建築物非經申請直轄市、縣(市)(局)主管建築機關之審查許可並發給執照 ,不得擅自建造或使用或拆除。但合於第七十八條及第九十八條規定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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