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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法 - .. - Yahoo!奇摩部落格

在第三條規定之地區,如以特設之管理機關為主管建築機關者,應經內政 ... 第 25 條 (無照建築之禁止) 建築物非經申請直轄市、縣 (市) (局) 主管建築機關之審查許可並發給 執照,不得擅自建造或使用或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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