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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技術規則第59條之2,有關住宅及集合住宅之停車數量規定 - Yahoo!奇摩知識+

建築技術規則第59條之2條文如下:(2)第二類所列停車空間之數量為最低設置標準,實施容積管制地區起造人得依實際需要增設至每一居住單元一輛。假設我設計一建築物,有三戶居住單元,但法定停車僅需2部停車,請問我是否可以自行增設至共6部停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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