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技術規則第59條之2條文如下:(2)第二類所列停車空間之數量為最低設置標準,實施容積管制地區起造人得依實際需要增設至每一居住單元一輛。假設我設計一建築物,有三戶居住單元,但法定停車僅需2部停車,請問我是否可以自行增設至共6部停車呢?
tw.knowledge.yahoo.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