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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 四 節 建蔽率

第25條 基地之建蔽率,依都市計畫法及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其有未規定者,得視實際情況,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訂定,報請中央主管建築機關核定。 第26條 基地之一部份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該部分(包括騎樓面積)之全部作為建築面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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