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各位專家,台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理規則規定,住三建築基地之寬度及深度不得小於4.8m及9.6m,平均不得低於8m及16m,建築基地面積二分之一以上已符合平均寬深度者,得不受最小寬深度之限制。意思是否只要符合建築基地之寬度及深度不得小於4.8m及9.6m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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