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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人 • 建築師法修正草案總說明

學@建築 寫:第二十八條 建築師受委託辦理建築物之設計,應負該工程設計之責任;其受委託監造者, 應負監督該工程施工之責任。 有關建築物結構與設備等專業工程部分,除五層以下非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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