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條 設置於露臺、陽臺、室外走廊、室外樓梯、平屋頂及 室內天井 部分等之欄桿扶手高度,不得小於一.一 公尺;十層以上者,不得小於一.二 公尺。 建築物使用用途為A-1、A-2、B-2、D-2、D-3、F-3、G-2、H-2 組者,前項欄桿不得設有可供直徑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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