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條 廢輪胎經回收、貯存、清除、處理後產生之廢棄物,應 依本標準規定辦理,其屬事業廢棄物者,除應依事業廢棄物 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規定貯存、清除、處理外,並 應符合本法第二十八條規定之清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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