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九 條 廢輪胎經回收、貯存、清除、處理後之衍生廢棄物,應依本標準規定辦理,其屬事業廢棄物者,依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之規定辦理貯存、清除、處理。 前項衍生廢棄物之輸出、過境、轉口,應符合本法第三十八條之規定。
cy-nec.idv.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