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依財政部87年5月12日台財稅第871943400號函釋,廢機動車輛回收獎勵金為處分廢車收入之一,應併同處分廢車其他相關成本費用計算損益,其所得稅徵免與否,依車主身分別不同而有所差異,若車主為營利事業,其處分廢車之損益,應依所得稅法第24條及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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