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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止) 桃園縣樹立廣告物及招牌廣告物管理自治條例

本自治條例依廣告物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桃園縣廣告物管理之主管機關為桃園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樹立廣告及招牌廣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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