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一條 未依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繳納回收清除處理費者,經限期繳納,屆期 仍未繳納者,移送強制執行,並處應繳納費用一倍至二倍之罰鍰;提供不 實申報資料者,除追繳應繳納之回收清除處理費外,並處應繳納費用一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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