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條文 第一條 本標準依廢棄物清理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廢乾電池回收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依本標準之規定,本標準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令之規定。第二條 本標準專用名詞定義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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