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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兒教育與照顧法(草案)

* 條次 調整內容 第六十五條 增列部分: 1、增列本法施行前,各教保機構已依法規許可 兼辦之業務,於本法施行後得繼續辦理,最長以十年為限。 2、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年內,於完成改制前之托兒所、幼稚園,應由本法施行前之原主管機關依原有法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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