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所聘基礎評鑑委員,應依據幼兒園評鑑辦法之規定,由符合下列資格 之一者擔任: 1) 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相關業務人員。2) 具五年以上幼兒園 (含本法施行前之幼稚園及托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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