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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土地稅法第3條第2項:「前項第一款土地所有權屬於公有或公同共有者,以管理機關或管理人為納稅義務人」、稅捐稽徵法第12條:「共有財產,由管理人負納稅義務;未設管理人者,共有人各按其應有部分負納稅義務,其為公同共有時,以全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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