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內救濟方式為主2、早期台灣社會對於殘障者的關注是極為零星且有限的 特別 是以軍人及殘童照護為主要對象3、除此之外 過去殘障者並未如今日一般被特 立關注、從法律層面來說 在台灣早期社會僅有1943年公佈的「社會救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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