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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答- 頭份鎮公所

問 : 公共設施保留地政府未取得前可以做哪些使用? 答 :根據「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臨時建築使用辦法」第4條規定: 公共設施保留地臨時建築可作以下使用: 一、臨時建築權利人之自用住宅。 二、菇寮、花棚、養魚池及其他供農業使用之建築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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