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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

36 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彙編 十一、保存區。 十二、特定專用區。 前項各使用分區得視需要,依都市計畫程序增減之。 第四條 前條各使用分區劃定之目的如左: 一、第一種住宅區:為維護最高之實質居住環境水準,專供建築獨立或雙併住宅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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