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養標示方式及內容標準 第一條 本標準依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第二條 市售包裝維生素、礦物質類之錠狀、膠囊狀食品應於包裝容器外表之明顯處所提供以下標示內容: 一、「營養標示」之標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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