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條 (公共工程的定義) 本法所稱公共工程,指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以下簡稱機關) 興辦或機關依法核准由民間投資興辦或參與投資之工程。 前項所稱工程,指在地面上下新建、增建、改建、修建、拆除構造物與其所屬設施及改變自然環境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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