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编辑] 第一條 (立法目的) 為健全工程技術顧問公司之管理,提高工程技術服務品質及維護公共安全,特制定本條例。 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第二條 (主管機關) 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為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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