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之新規定,外國營利事業或其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立的分公司,在自由港區內自行申設或委託自由港區事業從事貨物儲存與簡易加工,並將該外國營利事業的貨物售與國外客戶,可免徵20%營所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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