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7 條 工廠申請設立許可、登記或變更設立許可、登記及工廠負責人 或利害關係 人申請抄錄或證明工廠登記事項,應繳納審查費、登記費、抄錄費、證明 書費;其收費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 38 條 本法施行細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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