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為促進工業發展,健全工廠管理及輔導,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第 2 條 本法所稱工廠,指有固定場所從事物品製造、加工,其廠房或廠地達一定面積,或其生產設備達一定電力容量或熱能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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