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依據:「營造業法第三十一條第三項」暨「營造業工地主任評定回訓及管理辦法第6項」。 貳、目的: 一、為使符合營造業法第31條所規定取得工地主任執業證者,達到「終身學習」目的,每逾四年,須再修習新的營建管理法令、建築、土木各類專業 ...
www.dce.tku.edu.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