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基準法第 84條之1 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之工作者,得由勞雇雙方另行約定,工作時間、例假、休假、女性夜間工作,並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不受勞動基準法有關工時基準規定之限制;前項約定應以書面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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