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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坡地開發利用回饋金繳交辦法第6條、第8條、第9條修正簡介(農委會)

森林法87 年5 月27 日修正增訂第48 之1 條,為獎勵私人或團體長期造林,政府應 設置造林基金,第1 項第2 款明定山坡地開發利用者繳交之回饋金為基金來源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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