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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坡地保育與利用之探討

三、 山坡地土地可利用限度分類 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六條規定山坡地應按土地自然形勢、地質條件、植生狀況、生態及資源保育、可利用限度及其他有關因素,依照區域計畫法或都市計畫法有關規定,分別劃定各種使用區或編定各種使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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