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屏東縣建築管理自治條例

... 本府另訂之。 建築基地與建築線接連部分之最小寬度,規定如下: 一、建築基地不得小於屏東縣畸零地使用規則所定基地最小寬度之規定。 二、畸零地寬度不足,依規定不必補足者,不得小於二公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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