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使隱私資料有明確的定義,俾利於雇主求才以及地方政府裁處時有所依循,勞委會提出就業服務法施行細則修正草案,新增第一條之一,明定「隱私範疇」,除非經過求職人同意,或與所從事職務確實有相關,否則雇主不能要求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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