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本辦法依就業保險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六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中央主管機關於失業狀況符合下列情形時,得公告延長失業給付,最長發給九個月: 一、 每月領取失業給付人數占每月領取失業給付人數加計每月底被保險人人數之比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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