負責單位 特定對象及學員輔導科 計畫目的 提供特定對象失業者短期之就業安置並發給津貼,除臨時之就業安置,並鼓勵其早日返回職場。 計畫對象 一、非自願離職者。 二、就業服務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各款所列之失業者(獨力負擔家計者、中高齡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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