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於98年7月13日頒佈,依社會工作師法第五條第三項及第十八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領有社會工作師證書,並完成本辦法所定專科社會工作師分科訓練者,參加各該專科社會工作師之甄審。 專科社會工作師之分科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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