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除醫師責任險及建築師、工程師責任險在少數情況外,承保之「損失」多係第三 人之「財務或金錢損失」(Financial or Pecuniary Loss) 而非「身體傷害」或「財物 損失」。 4. 所謂「第三人」多係被保險人之委任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故為相當特定之第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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