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避免申請廠商可行性不足造成廠商 時間 ... 我國立法院於民國 92 年 1 月 3 號三讀通過專利法修正部份,其中有關於該法第三章新型專利申請的部份,將以往『實質審查』專利申請案內容,改採為僅做『形式審查』即給予核准專利的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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