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專任運動教練 (以下簡稱專任教練),係指於九十二年二月八日前經教育部或各級政府招考儲訓合格之專任教練,分派於行政院體育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或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以下簡稱地方政府)指定之服務單位,專門從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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