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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民事訴訟法第515條撤銷支付命令確定證明書問題轉寄

作者:吳白白 內容:民事訴訟法第515條第2項規定:「 發支付命令後,三個月內不能送達於債務人者,其命令失其效力。 前項情形,法院誤發確定證明書者,自確定證明書所載確定日期起五年內,經撤銷確定證明書時,法院應通知債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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