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前言 第一條 本公報依照「一般公認審計準則總綱」第五條訂定。 第二條 查核人員實施函證之查核程序時,應依本公報規定辦理。 第三條 函證係指查核人員為驗證受查者會計紀錄所載事項是否確實,而向第三 者發函詢證之查核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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