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受裁罰之對象:富蘭克林華美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7條第1項。 四、違反事實理由:富蘭克林華美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運用基金投資或交易,有未依規定出具投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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