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計畫法新北市施行細則 總量管制(容積上限)→2.5 →1.9倍 第四十七條 各土地使用分區除依本法第83條之1規定可移入容積外,於法定容積增加建築容 積後,不得超過下列規定: 一、依都更新法規實施都更新事業之地區:建築基地 1.5之法定容積或各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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