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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總收入應列入計算人口範圍除申請人外包括下列各款:

100年11月21日第1000900977號簽奉局長室核准 一、家庭應計算人口範圍除申請人外包括下列人員: (一)配偶。(二)一親等直系血親。(三)同一戶籍或共同生活之其他直系血親。(四)前三款以外,認列綜合所得稅扶養親屬免稅額之納稅義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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