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段徵收發給抵價地 申請程序 一、由本府地政局通知原土地所有權人於徵收公告期間內以書面提出申請。二、土地所有權人依前項規定申請發給抵價地時,得就其全部或部份被徵收土地應領之補償地價提出申請(土地徵收條例第四十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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