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物之隱蔽部分及未抽驗部分(含雜項工程)由承造人依法負其責任 ,監造人負連帶查核之責任;依本辦法及使用執照現地勘(複)查紀錄 表所抽驗之內容,僅為對申請使用執照之許可,起造人、承造人及監造 人仍應依法分別負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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