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成績考核薪給總額定義 本薪(年功薪)+ 學術研究費 + 主管加級 第四條所定 薪給總額,以 次學年度八月一日之本薪(年功薪)及其他法定加給為基準計算之。但職務加給、地域加給,以考核年度 七月三十一日 所支者為基準計算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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