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你所描述的狀況,你的朋友是符合申請失業給付資格。因為依據就業保險法第十一條之規定「…被保險人因定期契約屆滿離職....契約期間合計滿六個月以上者,視為非自願離職」,而法條當中並沒有規定是最後一個雇主契約期間合計滿六個月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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