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基法所規定的勞動契約有兩種,分別是定期契約及不定期契約,而只要勞工的工作性質具有「繼續性」者,就屬不定期勞動契約,至於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及特定性等非繼續性工作得為「定期契約」,這項規定之目的乃在於避免雇主以簽訂定期契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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