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管束之執行,已逾六月,著有成效,認無繼續之必要者,或因事實上 原因,以不繼續執行為宜者,少年保護官得檢具事證,聲請少年法院免除 其執行。少年、少年之法定代理人、現在保護少年之人認保護管束之執行有前項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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