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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安法規定之危險性設備資料 - 國立陽明大學環境保護暨安全衛生中心

氧乙炔鋼瓶 備註:氣體鋼瓶,雖相對於地面可移動,但不符高壓氣體容器定義之一[內容積不足0.5 m3 (500 公升以下)] (勞工安全衛生法第8條;勞工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第12條;鍋爐及壓力容器安全規則第2條、第3條、第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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