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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

規定辦理。 第8-1條 依本條例退休之教職員,在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二月一日教職員退休撫卹新制(以 下簡稱退撫新制)施行後之任職年資,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應以依法繳付退 休撫卹基金之實際月數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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